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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条例


为了更好地配合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,促进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,特做如下暂行规定。


一、 指导思想


志愿者服务是志愿者基于无私、利他的思想理念而进行的崇高行为,具有自愿、无偿地向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特点,努力弘扬"奉献、有爱、互助、进步"的志愿精神。


二、 行为规范


1.以热情、饱满的工作态度;阳光、正面的精神风貌,克服困难和挑战,创造性地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。


2.发扬团队精神,队员之间相互尊重、相互帮助、密切配合、团结协作,形成合力。


3.不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、理念和声誉的活动。遵守国家法律及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。


4.尊重受助人的个人隐私和民族习惯。


5.廉洁自律,不得滥用基金会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、欺骗和谋求私利的活动。